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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及岗位设置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0-30 09:12:56      

    第一条  教职员编制在“总体控制、精简高效、按需设岗、动态调整”的原则下,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学院改革发展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编制学院各类岗位及人员编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条  教职员编制与经费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充分发挥编制的经济属性,逐步建立教职员编制宏观调控机制和各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实现编制定员与人员经费直接挂钩,用人与治事相结合,责任与权利相统一,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用人效益。

第一节 编制管理

    第三条  教职员编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高等学校办学的师资要求,从学院发展规划和基本职能出发,通过对学院内部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与控制,使各类人员在数量、比例、层次等结构上基本趋于或保持一个合理的状态。

    第四条  教职员编制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精简和调整学院内部管理机构,改革和调整教学、科研组织方式,建立一支数量适当、质量优良、结构合理、既相对稳定又充满生机和活力,适应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的高素质教职员队伍。

    第五条  教职员编制以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为目的,优化教职员队伍结构,合理确定学院的生员比(学生与教职员之比)和生师比(学生和专任教师之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学院管理人员编制,逐步优化专职教师与管理人员编制比例。

    第六条  教职员编制实行集中归口、总量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人事组织部作为教职员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院发展实际,负责拟订学院学年教职员编制计划,提交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教职员编制工作在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学院未来发展、现有工作开展状况和学生人数为主要依据,由人事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单位核定。

    第八条  教职员编制每学年核定一次。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6月,根据当年度招生计划数、机构增减、任务增减情况上报下一学年本单位的人员编制计划。每年9月,学院根据董事会批复情况,下达学年教职员编制数。

    第九条  凡需调整编制计划的二级单位,须于每年6月向人事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编制调整理由、编制增减后重新规划的科室及人员岗位结构、工作职责及工作量分析说明等。

    第十条  教职员超编或缺编的二级单位,由学院根据有关单位实际情况和人岗匹配原则进行院内调整或公开招聘。

特殊情况(如引进高层次师资人才和学术骨干人员)需要增加编制的单位,应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院长审批。

第二节 编制分类与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按照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不同,教职员编制分为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机动六类。

    (一)教师编制是指完成学院教学、教研及科研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全院教师总编制原则上分阶段逐步达到生师比18:1的核定要求。其中,学生人数按统计时点的在校学生数计算。

    (二)管理人员编制是指完成学院党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1.行政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按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严格控制,可随学院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2.教学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按教研、科研辅助和师生管理、服务及学生数进行核定,原则上严格控制,可随学院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辅导员编制是指完成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参考教育部门高校辅导员配置标准,学院辅导员编制按所在教学单位的在校学生数进行核定。

    (四)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按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实际需求和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严格控制。

    (五)机动人员编制。学院编制总数的5%作为机动编制数,由院长统一掌握和调配,主要用于学院发展、学科建设及二级单位职能调整急需的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教职员编制核定后,各二级单位应本着规范、高效和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按足额工作量要求进行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教师岗位按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类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原则上各教学单位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应按照3:4:3配置,实际情况以学院当年批复编制为准。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职级分十级,依次为院长(一级)、副院长及财务总监(二级)、院长助理(三级)、部长(四级)、副部长(五级)、科长(六级)、副科长(七级)、科员(硕士定八级,本科定九级,专科定十级)。

    (三)工勤岗位:工勤岗位原则上不进行职级划分,可参照职员制进行管理。

    (四)特设岗位:非常设岗位,是学院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包括学术顾问、讲座教授、客座教授、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等。

    第十八条  教职员岗位职责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部门工作职责汇编 (2014)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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