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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来源:0     发布时间:2018-06-20 00:00:00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按学分制管理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报到入学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申请条件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二)期限

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被退回及中途退役后1年或服役期满正式退役后2年。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2年(自录取当年计起)。

(三)程序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截止前,持有效证明到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征兵办公室印发的入伍通知书,患有疾病的新生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书。

招生办公室负责核实学生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由招生办公室出具并寄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本人必须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到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被退回或退役后逾期不返校报到或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1.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3.入伍新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

第五条  入学资格审查

(一)初审

新生报到入学当天,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如对学校决定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办理。

(二)复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工作由院长、书记办公会主持。

招生办公室负责提供新生录取信息;各院系负责将新生本人与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录取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录取艺术类学生的专业需组织术科测试,复核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校园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安排学生参加体检和心理测试,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符合报考专业的体检要求,能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通过非法方式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六条  注册学籍

成功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学校在入学之日计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注册当年学籍。

在校生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第1、2周,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注册时间结束之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按期办理缓交手续,经学校批准其缓交后可注册当年学籍。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暂缓注册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手续的,学校可按暂缓注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证管理

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经所在院系办公室核准,向教务与科研部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教务与科研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与科研部处理。

第三章  主修与辅修

第九条  主修

主修专业是指学生通过高考录取并在我校取得学籍的专业。

第十条  辅修

辅修是指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主修专业之外附加修读的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辅修类别

辅修分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位三类。

(一)辅修课程为按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30学分,可取得辅修证明书并报送学信网备案。

(二)辅修专业为按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50学分并完成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可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辅修专业学位为按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的专业,修满60学分(医学75个学分)并完成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可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各专业的培养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自行决定是否开设辅修。开设辅修的专业应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订开设的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与科研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辅修申请条件

辅修由学生自愿申请,申请辅修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1.5;

(二)身体素质要求符合拟辅修专业招生条件。

开设辅修的专业因专业培养需要,可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报教务与科研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辅修申请程序

(一)各院系于每学年规定时间内将本学年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位的接收学生数计划报送教务与科研部,由教务与科研部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同意,送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人批准,报教务与科研部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学生应按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相关课程,并按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辅修修读要求

(一)学生辅修与主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算。

(二)学生申请辅修一经批准,应在申请辅修的专业完成辅修学业。如学生在辅修过程中需要放弃或变更修读专业的,需向辅修的院系提出中途退出学习申请,经辅修的院系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退出。需要变更修读专业的可于正式退出后,在学校规定的受理时间重新申请辅修。

第十五条 辅修衔接

(一)辅修课程与主修专业

放弃辅修的学生辅修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可通过学分互认作为主修专业的相应课程学分。

(二)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

1.学生修满辅修课程学分后,可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经辅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务与科研部备案,辅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可作为辅修专业学分。

2.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完成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但已达到辅修课程学分要求的,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辅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务与科研部备案,可更改为修读辅修课程,发放相应的辅修证明书。

(三)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位

1.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后,符合申请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可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经辅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务与科研部备案,辅修专业已获得学分可作为辅修专业学位学分。

2.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完成辅修专业学位的学分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学分要求的,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辅修专业学位所在院系同意,教务与科研部备案,可更改为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课程,发放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第十六条  辅修证书资格审查

(一)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与学位资格,方能申请对辅修的学业完成情况进行资格审查。辅修考试不及格或学分未修满,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二)学生辅修课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位的相应证书获得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按照学生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证书和学位资格证书审查程序进行。

(三)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须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且按辅修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取得规定学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位的授予资格,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辅修费用缴纳

辅修学生应按相关的收费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向辅修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情况属实经辅修院系负责人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缴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中途退出辅修学习的,所缴课程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一节  转专业

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

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可申请转换专业,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

(二)通过高考统招被普通专业录取的学生,即不属于通过本科插班生考试录取或被中外学分互认项目录取的学生;

(三)拟转入专业和拟转出专业属于同一高考录取类别,即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普通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

(四)身体素质要求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条件。

各专业因专业培养需要,可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转入学生人数、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等提出具体要求,报教务与科研部核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办理时间

每年的3月、9月为转专业的办理时间。3月可受理全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在校本科生的转专业申请;9月仅受理当年入学的新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程序

(一)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事宜。转专业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和各方面情况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审核学生信息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移交学生拟转入专业的院系办公室。

(三)各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经讨论,认可学生转入申请的,由院系办公室将转专业相关材料汇总交教务与科研部;认为学生不适宜转入的,由院系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

(四)教务与科研部负责汇总和复核各院系的申请转专业名单,复核无误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与科研部正式发文,各院系安排学生转出或转入后的相关工作。

(六)转专业通过名单公布之日起,学生的学籍变更正式生效,如需申请转回原专业或其他专业须参加下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业管理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可申请将原专业获得的学分进行学分互认,也可申请原专业作为辅修的专业,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本规定第三章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节  休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入学之日计起7年(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应办理休学:

(一) 因身体或心理健康原因,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出国留学、创业等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三)一学期内因请长假,缺课的时间累积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学生应办理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习年限计算

    休学创业和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其他情况下,学生休学的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表格顺序办理规定流程。

(二)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收到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时,应向学生家长核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做好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备案手续,并指引学生在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同意其学籍变动申请后完成离校手续。

(三)学生办理完相关流程后,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交至教务与科研部。教务与科研部审批通过后通知学生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并报学校发正式文件同意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日按其申请获准之日计。

(四)凡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院系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领取学校印发的关于同意其学籍变动的文件。

(五)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后,未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和离校手续单交教务与科研审批同意就擅自离校的,学校不予承认学生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离校连续超过两周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事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予注册其学籍,不赋予其在校学习的权利。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三)学生离校或返校的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五)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不允许其复学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复  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应办理复学:

(一)休学期满的;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1年内或正式退役后2年内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表格顺序办理规定流程。

(二)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收到学生复学申请时,应核实学生情况,确认无误后,安排学生复学后跟读年级、专业、班级等,并指引学生在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同意其复学申请后完成到校手续。

(三)学生办理完相关流程后,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交至教务与科研部。教务与科研部审批通过后通知学生领取到校手续单办理到校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发正式文件同意学生复学。学生复学之日按其申请获准之日计。

(四)凡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院系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领取学校印发的关于同意其复学的文件。

(五)学生复学申请未获教务与科研部审批的,不得跟班就读,擅自到校跟班就读的,其选课记录和成绩管理按无效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事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复学学生原则上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时复学,复学申请可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之日计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必须附上康复诊断证明,退役的必须附上退役证)。

(二)学生如需提前复学,必须向院系办公室提交申请,院系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教务与科研部审批,审批通过者可按申请时间办理复学手续,审批未通过者必须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学业安排应与休学或保留学籍前的学业进度相衔接。

第四节  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注销学籍的类型包括退学和死亡。

第三十二条  退学

(一)学生本人可自行申请退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应复学时间两周仍未办理复学手续且未申请延后复学的;

2.经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每学期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行申请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按表格顺序办理规定流程。

(二)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收到学生退学申请时,应向学生家长核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做好学生退学的备案手续。

(三)学生办理完相关流程后,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交至教务与科研部。教务与科研部审批通过后通知学生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并报学校发正式文件同意学生退学。学生退学之日按其申请获准之日计。

(四)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院系办公室在收到学校的退学决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领取。

(五)学生申请退学后,未将《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籍变动呈批表》和离校手续单交教务与科研部审批同意就擅自离校的,学校按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处理,相关费用和个人档案的退回时间按学生完成审批手续之日计。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达到退学条件学生的退学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所在院系填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退学处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与科研部复核。

(二)教务与科研部复核无误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决定将其作退学处理者,学校发正式文件注销学生学籍,注销学籍之日按发文之日计。

第三十五条  死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死亡,由院系办公室填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死亡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与科研部审核后将其学籍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注销学籍后的有关事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或其亲属应在该生学籍注销之日计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正式离校。

(二)因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期后注销学籍的,学生或其亲属在办完离校或注销手续后,可到教务与科研部申请肄业证书。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五节  转  学

第三十七条  转学条件

(一)学生报到入学后,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二)学校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培养学生的,学校可为其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申请转入我校,但我校在其生源地相应年份无招生计划或其高考分数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在其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申请转入我校但原就读院校的学历层次低于我校学历层次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学时间和材料:

(一)申请时间:3月、9月

(二)申请材料:

1.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原件和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业章);因特殊困难、特殊需要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含学生高考成绩)。

3.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

4.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5.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6.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学校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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