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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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0:35: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势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产、生活等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权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院、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归口负责。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校园管理工作部作为学院一级管理单位,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各系、部、中心、馆等(以下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是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全院资产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查核资、效益分析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落实;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统一登记、分配、使用、调整、维护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变更调拨、出借、报废处置、捐赠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以及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台账按一物一条码实现账实对应;

   (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八)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学院财务部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等工作;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

   (三)参与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及对外出借等手续流程;

   (四)定期进行固定资产会计账务数据与校园管理工作部固定资产实物台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七条 各单位作为学院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归属资产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同时配备固定资产对接人或归口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或归口业务的日常资产管理。

   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台账;

   (三)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四)编制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五)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验收;

   (六)组织本单位自购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八条 校园管理工作部归口管理的学院公共资产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归口管理员负责归口范围内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物业公司代管资产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个人领用的办公和生活资产由领用人作为资产管理(保管)责任人,登记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九条 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的;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同批次总价在10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类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设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和构建物,经验收合格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经过学院董事会会议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建筑物除外)

   (一)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原则:

   1. 一般设备(行政、后勤、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类资产年度预算按学院审定的配置标准编制;

   2. 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额大于等于生均5000元(教育部验收达标下限)。

   (二)固定资产预算编制依据:

   1.办公及生活类资产预算以配置标准总量与现有数量的差额数为基准值,原则上不允许超标准配置;

   2.人事部门学年计划招聘指标纳入新学年的配置标准总量;

   3.计划报废及需更新的固定资产记入学年预算;

   4.新增部系或其他新增机构按配置标准实施购置,应纳入预算内调剂购置;

   5.教学类资产预算依各学系教学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预算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院长负责审核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二)学院院务会对固定资产学年购置预算审批后报董事会终审;

   (三)学院董事会是固定资产学年预算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购置严格按董事会审定的学年预算执行,年度预算外的资产购置需按相关程序经向学院董事会申请, 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金额小于等于学年预算总额的3%(允许浮动额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学年设备预算、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校园管理工作部提出“设备采购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其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由网络与实验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审核;其它设备购置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申请进行论证审核。申请被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采购,由学院招标中心负责执行,具体实施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采购采取非招标方式,具体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设备采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善的(如账、条形码、实物不符),不允许进入采购程序;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采购应协调供应商延缓交货或暂缓采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成员包括:资产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代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供应商代表(电商或现场采购除外)。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所有验收成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还需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必须按验收要求提供相关验收资料,资料应包含:招标或比价文件、投标或报价文件、投标或报价样板、申购方案或更新资产处置方案及结果。隐蔽工程包含的设备需经验收工作完成后方可实施安装作业;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设备的出厂文件及产品合格证;若实际供货选用同类型产品替代时,替代产品的各项性能参数应等同或优于原需求指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的,财务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并粘贴条形码。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资产领用手续,凭经审批的领用单领取。更新资产的,必须先办理完旧资产的报废手续才可领取新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管理,严格履行移动和交还等登记手续,确保其存放地点和使用人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根据部门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的固定资产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积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保持设备清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分管院领导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借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网络与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在用固定资产,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向资产管理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避免固定资产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可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校内调拨。

   第三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即可进行调拨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的清单。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调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和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移交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离职、离(退)休、调出、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周内完成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人事组织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被学校除名的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各单位负责人指导下,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满足设备配置标准明确的报废年限,且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专业部门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五)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

   (一)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单位、校园管理工作部、财务部负责人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论证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财务部门核算资产残值,分级报资产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它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固定资产,每年由学院财务部在网上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使用固定资产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如有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凡属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因使用年久而自然损耗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交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损坏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和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凡个人将设备带出单位外使用,无论因公或因私,设备损坏或丢失都要按规定赔偿。

   (二)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未经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四)因管理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使用单位可根据资产的现状并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经校园管理工作部及分管院领导审批确认后,会同财务部实施相应资产处置,如“捐赠”等。

   报废资产处置由校园管理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共同执行,实施“出售”处置的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执行;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执行。出售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学院。

   第四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按学院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制度,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财务部参与。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以静态盘点为准则,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条形码、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盘点工作采取实地盘点方式,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进行盘点。盘点应以静态盘点为准则,盘点开始后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暂停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盘点结果和差异应由盘点人、复核人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应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盘点差异表和处理意见进行核实,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最终审批。

   (二)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

   (三)盘亏固定资产处理: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

   (四)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校园管理工作部负责填制或注销资产条形码,财务部负责更正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管理细则,同时报校园管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管理工作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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