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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员申请广州市人才绿卡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10-15 11:52:33      

人资〔2019〕73号


关于我校教职员申请广州市人才绿卡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室、部、中心、馆:

近期,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人才绿卡制度。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便于我校教职员申请广州市人才绿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按照《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相关规定,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和省级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的人员。
    5.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二、人才绿卡享受便利与优惠

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享受多种便利与优惠,包括:

(一)外籍人员可凭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同时可持人才绿卡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凭用人单位公函等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2—5年长期居留证件。不办理居留证件的,可凭人才绿卡及用人单位公函等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市现有职称类政策性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三)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五)可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为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持人才绿卡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六)可凭人才绿卡在本市内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八)可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并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28号)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须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及时跟进服务管理。

三、网上办理流程

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
 
 (一)网上申请。申领人登陆“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 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lk2.aspx,按相关流程指引注册、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申请表上的相片须与提交的电子相片一致;申请表在网上填写完后,须下载、打印,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和加盖单位公章(前置审核发放无需加盖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上传到系统附件中。

   (二)审核认定。申领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受理窗口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和终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如复审不符合要求,则进行退案并要求补充提交材料。退案后,审核认定期限自再次补交材料时重新计算。申领人可随时登录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查询审批、审核进程。
 
 (三)公安制证。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转至市公安局制证。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窗口发证。市公安局完成人才绿卡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各受理窗口。窗口向申领人发出领卡通知,申领人携带申报资料原件到相应窗口接受核验,确认无误后领取绿卡、领回资料原件。

四、其他

(一)《广州市人才绿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将《广州市人才绿卡申请表》电子版发至人力资源部何冠乐(邮箱:839251600@qq.com)由其协助办理加盖公章事宜。

(二)已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的教职员,请把申领信息报备至人力资源部(详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绿卡制度.doc

附件2 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doc

附件3 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表(个人).docx


 

 

人力资源部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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