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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培训项目收支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0-30 15:4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院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发与实施学院培训项目、丰富学院办学层次,规范与校外机构合作的培训项目管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试行)》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培训项目及收入的确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培训项目是指:由学院各办学单位自主开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办,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培训项目收入是指:由学院各办学单位自主开办的项目净收入;或各办学单位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办,按照协议分配后,学院所得项目净收入。

第三章 组织及收支管理原则

第四条 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学院各办学单位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暂定),具备完整的实施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时间、收入来源、开支预算等事项。

第五条 培训项目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院各种培训项目创收分配应兼顾学院、办学单位(含合作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二)各办学单位在组织培训项目收支时,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培训项目收入管理:

(一)项目收入来源合法,收入划拨符合财务制度。项目收入必须及时全额进入学院指定账户,原则上不接收现金;

(二)培训项目收入的收支,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账目,记账清楚,不得设立账外账;

(三)学院各办学单位及合作单位不得在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培训项目需占用学院内资源的,按学院的执行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收入分配及报销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收入分配,原则按如下比例进行控制:

(一)本项目运营成本(含应缴纳的税费),占50%;

(二)学院发展基金,占30%;

(三)本项目人员绩效激励,占20%。

第九条 本项目运营成本。主要是用于项目的专用设备采购、办公、印刷及材料费,差旅会议费、接待费、取得出版费、文献费、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人员薪酬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招生费用等。

第十条 学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新项目培训的开拓、教学与科研、风险管控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项目人员绩效激励是指用于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报销管理,应按学院的财务制度执行,支出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发展基金除外)。在项目设立与项目运营期间,应编制费用执行计划,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为支持学院各单位培训项目的开展,2017年1月1日之前,培训项目收入按比例应计提的学院发展基金部分,可用于本项目的运营成本支出。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如培训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成果,进入商业运作或技术转让阶段的,学院将按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提取相应收益,或按合作双方签订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财务部、国际合作与对外培训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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