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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资金支付审批规定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使用包括预算批准范围内的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资金支付,学院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正常调动,以及计划外资金支付(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规定

    第三条   计划内资金使用申请。资金使用单位申请常规性资金支付时须根据款项用途提供付款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已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第一次付款需提供合同原件);

     (二)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说明;

     (三)设备、材料、固定资产、其他办公用品等购置类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如为固定资产,如先完成固定资产入账;

     (四)收款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或相关证明;

     (五)收款单位与签合同单位不一致时,须签合同单位向学院提供付款委托书、收到款项的证明,特殊情况下还须合同签订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六)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七)按照审批程序,已经过审批权限人员审批的付款审批表;

     (八)其他财务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四条   资金使用申请人必须保证付款审批表所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类对外支付的款项,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双签”制度。即使用部门按权限使用审批(含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和财务部门按权限付款审批,两种手续齐备方可办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六条   各项资金转账支出,除按照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财务部还需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 申请支付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

     (二) 申请支付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总监审批或授权审批;

     (三) 5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对支付100万元以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资金管理岗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检查银行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且支付后有足够备用资金支付其他付款事项;否则,按第九条申请资金调动,同时告知经办人延后支付时间。

     第七条   现金和银行转账支付的时间规定

     (一) 一次(当天)借款或报销在3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筹备支付。否则开出现金支票或延迟一天取现金。一次(当天)借款或报销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前3天将资金使用计划表交到财务部。

     (二) 使用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支付20到100万元资金的,应提前2天告知财务部,支付100万元以上资金的,应提前5天告知财务部,否则将会影响资金按时支付。

     第八条   特殊情况,按合同急需付款,其他手续齐备,而权限审批人无法签字审批时,由资金管理岗请示权限审批人同意后,先付款,后补签字。

 第四章   资金调动审批流程

     第九条   资金调动包括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户名下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业务。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金管理岗提出资金调动申请时,应分析账户余额,在资金调动后将影响其他资金支付时,应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提出资金调动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人根据资金管理岗提出的资金调动申请,分析账户余额,审核通过后,报财务总监审批;资金管理岗将已完成审批的资金调拨单交会计核算岗办理业务。

     (三)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前一周,资金管理岗分析账户余额,报告财务总监,确定支取或转存后,填写大额资金调拨单,将已审批的资金调拨单交相关会计核算岗办理业务。

     (四)特殊情况,发生急需调动资金,财务总监无法签字审批时,由资金管理岗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请示财务总监同意后,先调动,后补签字。

 第五章   计划外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计划外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学院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办理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在学校预算范围内(包括校内预算安排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对计划外资金使用(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特殊情况,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计划外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分别如下:

     (一)借出款

     对学院投资方、院内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等,由借款单位提交借款申请和还款承诺函,经院长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二)为外单位垫款

     各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发生费用规定由外单位支付,但经费未能及时到校,需要学院垫付款,由申请部门提交申请,垫付款项保证能按时归还的,分别按下列审批流程:

     1.学院垫付时间3个月以内的, 逾期未完成归垫的,申请单位同意垫付款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或单位(项目)负责人工资薪酬预扣的,报财务总监审批;

     2.学校垫付时间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1年的,逾期未完成归垫的,申请单位同意垫付款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或单位(项目)负责人工资薪酬预扣的,经该单位分管院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3.对垫付款时间超过1年或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 逾期未完成归垫的,申请单位同意垫付款从单位日常办公经费或单位(项目)负责人工资薪酬预扣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4.未经批准不得为外单位垫款。

     (三)超(含未批复)预算付款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目经费。财务部严格控制超预算付款。特殊情况,需超预算付款按如下审批流程:

     1.对已通过有关部门论证,学院同意立项,但由于种种原因经费未下达的,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2.对个别项目因不可预见等原因发生费用超过学院预算安排的,急需在当年安排支出,无法等到一下年申请预算的,由各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批同意,报院长审批。对金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3.学院临时安排的项目,无法等到一下年申请预算的,由各部门提交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批同意,报院长审批。对金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未通过审批的资金使用申请、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用款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控制使用各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财务部对违反审批程序的资金使用申请、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以及不合法、不合理、不真实的开支内容有权拒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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