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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劳务报酬开支管理办法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13:18      


 为规范学院各类劳务报酬开支,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报酬发放的范围

    (一)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劳务报酬(讲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论文指导费等)。

    (二)接受学院邀请和聘请,为学院提供指导、评审、讲座(含讲座型公选课)、论证以及从事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的劳务酬金。

    (三)院内教职工作为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论证、专题讲座等的劳务酬金。

    (四)院内教职工参加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凡属部门职责及岗位范围之内的工作,该部门参与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劳务报酬;院内人员参加岗位范围之外的教学及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支付劳务报酬;学院学生的有偿劳务(教学计划外),均应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安排开支。

    二、职称资质

    1、教学系列人员通行采用以下职称系列:教授(正高职称)、副教授(副高职称)、讲师(博士)、助教(硕士)。

    2、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课酬参照副教授标准,会计师、工程师、实验师参照讲师标准。

    3、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参照实际职务级别(校级对应正高、处级对应副高、科级对应中级)支付劳务报酬报酬。

    4、其他职(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者,由学院根据报考条件、考试难易程度、从业情况,并参考市场水平,确定执行标准。

    三、劳务报酬开支项目标准

    (一)聘请承担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兼职老师,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标准学时,执行相应职称兼职教师课酬标准。

    (二)学院邀请来校作讲座(含讲座型公选课)的专家(含客座教授),原则上应为高级职称或相应级别职务以上。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标准学时劳务酬金按兼职教授单位学时单价执行。各职级每学时劳务酬金与标准学时劳务酬金的比值按如下标准计算:

    1、教授(研究员) 副厅级             3倍

    2、厅级   长江学者                   6倍

    3、副省级,两院院士,学部委员       8倍

    4、省部级及以上                        10倍

    (三)会议劳务、招聘劳务、评标劳务、宣传劳务、心理咨询劳务具体标准如下:

    1、论证会劳务:

    学院组织的论证会议每半天计算为两个学时,以报告签字名单为准。院内专家劳务按照相应职称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薪酬标准计算,院外专家劳务按照相应职称兼职教师课酬标准计算。

    2、招聘劳务:

    校外专家受邀到我院主持招聘,每场招聘劳务费500元。

    3、评标劳务:学院设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每次评标劳务费300元。

    4、宣传劳务:校外媒体为我院进行媒体报道,学院根据媒体级别支付每家媒体劳务费范围300-500元。

    5、心理咨询劳务:学院外聘专家进行心理咨询的,每半天计算为两个学时,按照相应职称兼职教师课酬标准计算。

    (四)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及实习指导: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标准执行。

    (五)督导:学院聘请督导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督导员工作规程》进行管理,按月支付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

    (六)学科建设劳务报酬: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经费中执行。

    (七)受聘来校参加科研、学科建设、办学评估等指导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由学院根据受聘人的具体情况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受聘人签订协议,明确劳务报酬,按协议商定的报酬计发。

    (八)、经营类项目劳务酬金,根据项目结算确定的标准计发。

    (九)、以上各项未涵盖的其他劳务报酬由学院根据实际审定。

    以上劳务酬金数额均为税前金额,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经费来源及开支审批流程

    (一)、兼职教师课酬(含公选课等)须先在学年教学计划中列明,报送教务部审核,由教务部审定执行教学计划,交人力资源部核发薪酬。

    (二)、讲座型公选课须先报送教务部审定,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报账流程支付酬金。

    (三)、其他讲座、会议等各事项先经学院相关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根据报账流程支付酬金。

    (四)、学科建设经费开支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营类项目完结时需编制结算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按学院财务报账流程审批支付酬金。

    本办法所列标准不含交通、接待等费用,该类费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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