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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0     发布时间:2015-11-04 11:1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有关科研财经制度及科研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院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都应纳入学院指定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由学院财务部门和教务与科研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对其管理应按项目计划、合同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科研平台建设或科研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学院负责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各系(部、中心)直接负责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安排、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具体制定实施经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适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院根据项目的类别,提取实到经费3%作为科研发展基金,提取2%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管理费留教务与科研部,用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定期检查、结题评审等日常管理。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提成比例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划归教务与科研部管理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评选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学单位和个人;支持校级科研项目建设;扶持优秀校级科研项目进行省级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教学单位进行科研项目建设等。划归系(部、中心)管理的科研经费由系(部、中心)按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根据自身科研发展需要进行使用。

    第九条 科研成果(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所得收益,学院从到帐总经费中一次性提成10%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所在部门按10%提取科研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指办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版面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费及项目结束时的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同时包括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成果申报评审费。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课题组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规定劳务费比例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横向课题所使用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纵向课题所使用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提取劳务酬金时,如涉及个人所得税,财务部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含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及简易办公家具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用样品/机购置费,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水电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如项目奖励、相关税费等。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一)正常使用范围、按计划合理开支的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二)确因项目需要,超出使用范围和合同约定使用的,院内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教务与科研部会同财务部审定,报分管学院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批准。院外项目按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研经费必须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进度要求,按经费使用计划使用,不得超预算、超计划使用科研经费。

    (四)如项目开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经费预算无法完成项目任务时,对于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各类科研计划的程序和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增加预算。获批准后,可按新的预算计划执行。对于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委托方协商增加经费,签订增加经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能按增加后的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所得(含奖金),由收入人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教务与科研部、财务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报销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防止弄虚作假、截流、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要求填报《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经费决算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院股东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列入项目组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科研经费办法相关条款由教务与科研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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